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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院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判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适用情形包括:1. **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业务、人员、住所等方面严重混同,无法区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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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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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禁止行为主要包括:1. 挪用公司资金。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 违反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 违反章程或未经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自我交易)。5. 未经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篡夺公司机会)。6. 接受他人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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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基本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公司)和第九十七条(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簿需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拒绝并在15日内书面答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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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认为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因此,董事应在会议现场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将其异议详细记录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2. **向监事会(监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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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九十七条,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书面说明目的,公司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行使条件:股东需具备合法股东身份。查阅会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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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联合体一方退出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不出资、不提供技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承担了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违约方追偿。因此,联合体内部协议至关重要,应明确各方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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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1. **定性**:政府环保政策(如大气污染治理停工令)具有强制性、突发性,通常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若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也可能适用情势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2. **损失分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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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时,才可能产生“逾期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明确约定,则不能直接视为认可。实务中,承包人应在合同中设置此类条款,并确保结算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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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但若中标合同无效、或工程范围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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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下可以请求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暴涨若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可能构成情势变更。承包人需证明价格变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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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人能够证明设计变更系发包人要求或同意,且实际完成了新增工程,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或签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注意收集发包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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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是承包人继续施工的先决条件,且发包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但承包人应注意:1. 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2. 发包人拖欠付款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程度;3.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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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联合体各方需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的责任划分依据联合体协议约定。当一方退出或破产时,另一方作为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工程,否则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完毕后,可依据联合体协议向退出的或破产的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因此,选择可靠的联合体伙伴、签订权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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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受质量保修期和诉讼时效限制。竣工验收合格仅是对工程表面及常规检测下的认可,不排除存在隐蔽缺陷。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在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包括隐蔽缺陷),承包人均有义务修复。若缺陷造成其他损失,发包人可要求赔偿。相关请求权受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限制,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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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情况而定。固定总价合同通常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工程实践,在以下情况可能调整:1. 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或新增工程范围,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2. 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3. 遭遇不可预见的重大市场材料价格暴涨等情势变更情形。承包人需在合同中约定调价机制,或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就变更事项签证确认。发生争议时,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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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及相关司法实践,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争议,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确定的,可以申请鉴定。常见情形包括:1. 合同约定为固定价,但工程范围发生重大变更;2. 合同无效,且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3. 当事人对工程量、计价方式、材料价格等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4. 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未被认可,又无其他结算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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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白合同”**:指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黑合同”**:指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在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上与“白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效力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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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设计变更的指令、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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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设计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如果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减少或取消了部分工程内容,根据公平原则和合同约定(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发包人有权要求相应核减合同价款。核减金额应基于变更部分的原合同单价或双方协商的新单价计算。承包人应配合办理变更签证,明确变更内容及费用调整方式。若承包人已完成部分工作但被取消,可就已完部分主张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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