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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是法律赋予您的核心救济权利。您有两种途径:1. 行政复议:自知道该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 行政诉讼:自知道该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法院起诉。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进行(除非复...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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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权主张超期过渡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各地实施细则,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具体标准通常在补偿方案或协议中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过低,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或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主张。主张权利的方式:1. 首先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2. 协商不成,可依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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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否则决定将生效并可能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1.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您可以选择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但请注意,复议和诉讼的期限是分开计算的,且一旦...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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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存在巨大风险,可能导致您最终获得的安置房地段、品质远低于预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等确定。但“就近”在法律和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容易产生争议。建议:1. 在签约前,尽最大努力将关键信息具体化并写入协议附件,例如:安置房项目的具体名称、坐落位置(最好有红线图)、楼栋号、户型图、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交付标准(毛坯或装修)、楼层选择范围等...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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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的买卖受限制,风险较高。1. **上市交易限制**:多数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或带有政策优惠,地方通常规定需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满一定年限(如5年)方可上市交易,且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2. **购买指标风险**:购买尚未建成或未办证的安置房指标,实质是合同权利的转让。主要风险包括:a. **合同效力风险**:若地方政策明确禁止转让,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b. **一房多卖风险**:出卖人可能将同...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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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营性用房(商铺)的拆迁,补偿范围更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除了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外,您还可以主张以下损失:1.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是最主要的经营损失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通常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可以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或按营业收入、利润额计算,或由双方协商。2.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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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通常指股东会或董事会因矛盾无法有效形成决议,公司运行机制失灵。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解决途径包括:1. **内部协商**:通过修改章程、股权转让等方式打破僵局。2. **司法解散**: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认定“经营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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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遵循“法定连带”原则,但允许与债权人另有约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1. 原则:分立后的所有公司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任何一家公司清偿全部债务。2. 例外:如果公司在分立前,已经与某个债权人达成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债务由分立...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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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核心职责是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公司财务。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其主要职权包括:1. 财务检查权:检查公司财务。2. 行为监督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纠正请求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 提...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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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减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程序包括:1. 内部决议: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以特别决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 通知与公告债权人: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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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指发起人未能完成设立行为,公司最终未获准登记成立。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发起人需承担以下责任:1. **对设立费用的连带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对认股人的责任**: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失败的,发起人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 **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发...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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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能替代股东会行使法定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诸如决定经营方针、选举董事监事、审批财务预算决算、修改章程等法定职权。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行使《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职权,如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经营计划等。原则上,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召开股东会审议。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召开股东会:1. **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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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约定无效。工程质量保修期属于法定的强制性最低标准,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缩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如前者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后者为2-5年不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短于上述法定最低年限,该约定无效,保修期仍应依法...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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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的约定,恶劣天气如果构成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合同约定的特殊恶劣气候条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免责并顺延工期。承包人需注意:1. 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说明情况;2. 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3. 在约定期限内(通常为14天内)提交正式的工期顺延申请报告及相关...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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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白合同”(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和公平竞争。但前提是中标合同合法有效。如果中标...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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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能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若因安全管理缺失(如未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等)导致事故,需与分包单位等责任方对受害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可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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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方式包括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具体程序建议:1. **确认权利存在**:确保自身是合法承包人,工程款已届清偿期,且在18个月行使期限内。2. **催告**:先行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款。3. **行使方式选择**:a. **协议折价**: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但需注意该工程上是否已设立其他抵押权。b. **申请法院拍卖**:这是主要方式,承包人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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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权利主张。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关键程序是:承包人应及时取得发包人或监理方对设计变更的书面确认(如签证单),并详细记录新增工程的范围、标准和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避免事后因证据不足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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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责任包括:1. **行政责任**:对挂靠双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2. **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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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但若招标投标活动本身无效,或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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