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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需符合约定或法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通常约定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变化不调整。若工程量增加超出通常商业风险范围,且非承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请求调整价款。承包人需保留好设计变更通知、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工程量增加及关联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变更估价原则,并严格执行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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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遵循“谁负责生产安全,谁承担主体责任”原则,通常涉及多方。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任主体可能包括:1. **建设单位**: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资料、压缩合理工期、未保障安全费用等,承担相应责任。2. **施工单位(总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安全措施不到位、管理缺失是主要责任原因。3.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负责,并服从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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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联合体一方退出或不履行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的其他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或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承担了责任的一方,有权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违约方追偿。实务中,联合体内部必须签订详细的协议,明确各方的分工、权利义务、费用分担和违约责任。选择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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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可以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要点:1. 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包含“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意思表示,例如引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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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则产生该效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适用此条的关键在于合同必须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例如“发包人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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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况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虽然地下文物或障碍物非发包人直接提供,但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是发包人的核心义务之一。此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7.6款,发现文物、化石以及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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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分在于承包内容与资质要求。1. **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仅包人工,不包主材和大型机械。合法。2. **工程转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自己不履行管理义务。非法。3. **违法分包**:包括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单位;总包合同未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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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主体结构施工不得分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包括: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面临行政处罚;对因分包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总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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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在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下,总承包人是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唯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总体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发包人负总责。当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依法分包后,其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总承包人或分包单位任何一方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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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精神,当事人对部分工程价款有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的支付。承包人可就双方已确认或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这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减少承包人资金压力。在诉讼中,承包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价款确属双方已达成一致(如阶段性结算单、付款申请已获监理签字等)或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明确计算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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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方式主张。1. 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见前述)。2. 行使方式:协议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实践中主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即在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中明确提出“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仲裁请求。3. 行使程序:a. 提起诉讼/仲裁,请求支付工程款及确认优先权;b. 在诉讼中,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效力通常会成为审理焦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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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按照约定,致使承包人停工、窝工或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承包人的义务是及时检验和通知。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更换、补齐,并保留证据。若发包人坚持使用,承包人可拒绝施工,并有权索赔停工损失、工期延误等费用。若承包人明知不合格仍使用,则需根据过错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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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的规定。具体步骤:1. **书面通知**:向承包人发出正式的书面维修通知,明确质量缺陷部位、情况、要求维修的期限,并保留送达证据(如快递底单)。2. **给予合理期限**:应给予承包人合理的响应和维修时间。3. **承包人拒绝或怠于履行**: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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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联合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如质量、工期、付款等),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全部方承担全部责任。联合体内部的责任划分,依据联合体协议约定。联合体协议是划分内部权利、义务、责任份额的关键文件,但不能对抗发包人。联合体成员选择合作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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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由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原则可类推适用于工程债务。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方等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挂靠人、被挂靠人,或同时起诉两者。被挂靠人在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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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和最终责任。在EPC模式下,总承包方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向发包人承担“单一责任”。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行业惯例,即使设计错误是由其分包的设计单位造成,总承包方也需首先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修复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总承包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设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进行追偿。因此,总承包方在选择设计分包单位、审核设计文件时,必须尽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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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对于地下文物或不可预见的障碍物,通常被视为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场地条件存在瑕疵。合同范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般约定,此类情况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增加的费用(如停工、窝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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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视合同约定及价格上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而定。若合同为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且未约定价格调整条款,承包人一般需自行承担商业风险。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若价格暴涨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承包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价格涨幅远超正常预期,并履行了协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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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竣工结算审计并非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法定程序。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但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启动或拖延审计程序,属于以不作为方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可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承包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承包人应收集催促发包人进行审计的函件等证据,证明其拖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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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主张合同无效,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1. 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与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施工许可证属于施工阶段的行政许可,其缺失并不直接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本身可能有效。2. 合同解除:如果因发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被责令停工,无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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