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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
损失分担原则:工程本身损毁、施工设备损坏、停工损失等由各自所有人承担(即工程损毁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承包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工期应顺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原则上由发包人承担。法律依据:1.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图纸是核心的“技术资料”。2.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但前提是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若图纸错误是发包人(或设计单位)原因,承包人按图施工导致的返工,不属于承包人...
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但需注意,如果合同实质性内容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发生变更,且当事...
可以要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通常约定为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和工程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及合同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惯例,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提高标准)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加的,超出原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承包人有权请求追加价款。承包人需注意:1. 合同中应明确变更签证程序;2. 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确认(工程签证单);3. 保留好变更图纸、联系单、会议...
通常由发包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地下文物或不可预见的障碍物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场地条件问题。同时,依据《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发现文物需保护现场并报告,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一般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承担。合同范本(如GF-2017-0201)中也通常约定此类...
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通常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仍负有法定保修义务。合同无效后,发包人无权依据无效合同的条款扣留质量保证金。但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及合同无效时已存在的质量缺陷,仍应承担法定保修责任。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履行法定保修义务,但需通过其他方式(如另行协议)保障其权利...
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承包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但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保修期的起算日也相应提前至发包人擅自使用(转移占有)之日。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行为规避自身责任,同时督促其及时组织验收。
是的,联合体各方需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的责任划分依据联合体协议约定。当一方退出或破产时,另一方作为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工程,否则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完毕后,可依据联合体协议向退出的或破产的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因此,选择可靠的联合体伙伴、签订权责清晰...
挂靠施工签订的合同依法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法律责任:1. 对发包人,可参照无效合同处理,工程合格则支付折价补偿款。2.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
质保金返还期限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具体返还:1. 合同约定返还期限和比例。2. 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参照上述管理办法,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可请求返还。发包人逾期返还的,构成违约,承包人有权要求其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参照同期贷...
该承诺的效力需分情况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将导致其无力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从而损害建筑工人这一特定弱势群体的利益,则该承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司...
能否调整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和价格上涨的性质。1. 合同有约定:若合同约定了价格波动风险范围及调整办法(如采用价格指数法),则按约定执行。2.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为固定价格包干:通常承包人需自行承担市场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但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价格上涨幅度巨大,完全超出了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则可能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情势变更”原则。承包人...
可以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关键要证明设计变更的指令来源、增加的工程量以及已实际施...
原则上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惩罚发包人的擅自使用行为,并推定其认可工程质量(使用部分)。例外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因其关乎建筑安全...
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法确定。首先,查看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变更估价的原则(如参照类似项目单价)。其次,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实践中,承包方应注意保存好设计变更通知、签证单...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大幅上涨,若超出正常市场...
法院会根据承包人的请求,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酌减。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精神仍可参照),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
当双方对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时,可申请鉴定。常见情形包括:1. 合同约定为固定价,但涉及大量设计变更、签证,对变更部分价款有争议;2. 合同无效,需对工程现值进行鉴定以折价补偿;3. “黑白合同”均无效,需鉴定确定合理价款;4. 工程未完工,对已完工程量及价款有争议;5. 发包人单方委托的结算审核结果不被承包人认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鉴定需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
可以,但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工程实践,调价情形包括:1. **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加,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2.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偏差**:因发包人提供的清单错误,且承包人在投标时难以预见。3. **法律政策变化**:如主要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超出商业风险(通常合同会约定调价机制)。 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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