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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中标备案的“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即“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规则,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秩序。但需注意,如果中标合同本身无效,...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为: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
关键看工程量增加是否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设计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及建设工程实践,如果工程量的重大变化是由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或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漏项、或地质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且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承包人有权请求调整价款。承包人应注意在合同中对调价情形、程序(如图纸会审、签证)进行约定,并及时履行通知和索赔程序,固定相关证据(如会议...
该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
总承包单位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2.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及上述司法解释,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因分包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分包单位雇佣的工人工资,在分包单位拖欠时,总承包单...
是的,总承包人需就整个工程(包括其分包的部分)向发包人承担连带或单一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EPC模式下,总承包人是合同唯一责任主体,即使将部分工程分包,也需对分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质量向发包人负总责。总承包人应严格管理分...
需视合同约定和价格上涨幅度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而定。如果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且未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则通常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但是,如果价格涨幅异常巨大,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范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则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此时,受不利影响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实践中...
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绝对“一口价”,其价格固定范围通常限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惯例,如果因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发生实质性增减,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可预见的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条款或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区分关键在于:1. 对象:劳务分包指向“劳务”(人工),分包人自带小型机具;转包和违法分包指向“工程”本身,包括主材、大型机械、技术管理。2. 资质:劳务分包需要劳务作业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肢解后分包。合法的劳务分包需注意:1. 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劳务作业企业资质;2. 分包范围仅限于劳务作业...
将产生一系列对发包人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1. **视为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发包人丧失了以一般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或索赔的权利。 2. **保修期起算**: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为竣工日期,同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
原则上有效,但司法实践中对其适用有严格限制。该条款是总包方转移业主支付风险的常见约定。其效力通常被认可,但若总包方怠于向业主行使权利(如不积极结算、不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业主付款条件已成就而总包方无正当理由不主张,则可能被认定为总包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总包方需向分包方付款。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该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倾向于在合理限度内认可其效力,同时对其适用进行严格限制。法院通常会审查:1. 条款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 总包方是否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3. 业主未付款是否因总包方自身原因导致。若总包方存在怠于向业主结算、催款等行为,法院可能不支持其以“背靠背”条款抗辩。建议分包方在签约时注意此风险,并在履约过程中督促总包方及时向业主主张权利,...
主要区别在于分包内容与资质要求:1. 分包内容: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分包方包工不包料;工程分包则是分包部分专业工程,分包方包工包料。2. 资质要求:劳务分包企业需具备施工劳务资质;工程分包(专业分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 合同标的:劳务分包合同标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和管理费;工程分包合同标的是部分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4. 责任承担: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一般不直接承担责...
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书面催告:向发包人发送正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催告函,明确工程已具备验收条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并告知逾期不组织的后果。2. 提交竣工资料:将完整的竣工资料按合同约定送达发包人,并保留送达凭证。3. 利用法律推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若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
承包人可采取多种法律途径推动结算和收款:1. **发送书面催告函**:正式发函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验收,并告知逾期不验收的法律后果(如视为工程合格)。2. **申请单方验收或鉴定**:若合同有约定,可按约定程序进行。无约定时,可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在满足条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证明工程质量合格。3. **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无论...
“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倾向于认可其有效性,前提是条款内容明确、不违反公平原则。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然而,如果总包方怠于向业主行使付款请求权,或业主付款条件已成就但总包方恶意阻碍条件成就,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判决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分...
通常由承包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发包人若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准确地质资料、要求不合理施工方案等),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因施工活动(如基坑开挖、打桩、爆破)造成相邻房屋损害,属于侵权责任。承包人作为施工行为的实施者,若其施...
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联合体一方退出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不出资、不提供技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承担了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违约方追偿。因此,联合体内部协议至关重要,应明确各方的出资...
可以要求调整。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通常约定为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和工程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及合同变更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惯例,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变更、提高标准)导致工程量实质性增加的,超出原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承包人有权请求追加价款。承包人需注意:1. 合同中应明确变更签证程序;2. 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确认(工程签证单);3. 保留好变更图纸、联系单、会议...
对外责任: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及《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将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内部责任: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责任份额承担。如果联合体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实际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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