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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单独继续履行,需视情况处理。联合体投标是基于各成员方的共同资质和能力,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一方退出,意味着联合体解体,原联合体已不具备中标时的履约主体资格。此时,另一方不能单方面承接合同。正确处理方式包括:1. 与招标人协商,经招标人同意后,由剩余方与新的合作伙伴组成联合体并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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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将工程主要结构或主体施工交由他人完成。1. **合法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合法要件包括:a. 分包对象是劳务作业,而非工程主体;b. 分包人具备相应劳务资质;c. 须经发包人同意(总包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指将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或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这是法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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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一方退出或不履行义务:1. **对外责任(对发包人)**:发包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履约方在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向违约方追偿。2. **内部责任**:首先依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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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多种法律途径维权。首先,应审查合同对结算期限和程序的约定。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承包人可发函催告,并明确给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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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于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合同无此类“逾期视为认可”的明确条款,则发包人的沉默不产生认可效力。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争取加入此类条款,并在提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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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该规定旨在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的严肃性。承包人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发包人是否已取得“四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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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能随意调整,但在价格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导致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承包人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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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督促发包人履行验收义务,防止其从自身违法行为中获利。但承包人对工程核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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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倾向于在特定条件下认可其有效性。其法律性质属于附条件的付款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法院审查重点在于:1. 条款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2. 总包方是否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权利或过错导致业主付款条件不成就。若总包方存在过错,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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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组合策略:1. **正式发函催告**:向发包人发送书面的结算催告函,限定合理答复期限,并明确逾期将采取法律措施。2. **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确保结算资料齐全、准确,并取得发包人签收凭证。3. **利用合同条款**: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则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可主张按报送的结算金额支付(参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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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承担需根据合同约定。若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10.1条规定,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取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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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1. 定性:政府基于环保政策(如大气污染治理)下达的强制性停工令,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2. 后果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工期应相应顺延。3. 损失承担:工程本身的损害、运至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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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以备案的“白合同”(中标合同)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规定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但需注意,如果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系因客观情况在招标后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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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责任上,通常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合同纠纷中,司法实践也普遍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面临巨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应杜绝挂靠行为。发包人应严格审查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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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书面催告**:向发包人发送正式的结算催告函,设定合理答复期限,保留送达证据。2. **依据合同起诉**:若合同有“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可直接按报送结算文件起诉请求支付。若无,可起诉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3. **主张逾期结算违约责任**:如合同约定了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的违约责任,可一并主张。4. **行使优先受偿权**:注意十八个月行使期限的起算。关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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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担取决于合同约定。EPC合同通常被视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承担大部分风险。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业主应对其提供的基准资料(如水文、地质、气象)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但实践中,EPC合同常约定承包人需自行核实并解释所有资料,业主不对其准确性负责,风险转移给承包人。因此,关键看合同条款。若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依据《民法典》关于提供技术资料的规定,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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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可向勘察单位追偿。根据《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勘察单位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勘察合同关系,勘察报告错误属于勘察单位违约。因此,因此导致的基础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费用超支和工期延误,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在向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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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仍可能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是指定分包,只要总承包人同意了该指定并与其签订了分包合同,在法律上就构成了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总承包人若未尽到总包管理职责(如技术协调、质量安全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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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通过擅自使用来规避验收义务,并默认其认可了除主体结构外的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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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法定或约定程序,否则可能不被支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可从质保金中扣除。但发包人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并给予承包人合理的修复期限,同时保留通知凭证、维修合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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