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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的财产结算按以下原则处理:1. 结算时点: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2. 退还方式: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3. 退还财产份额的确定: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4. 具体计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分析:1. **原告的初步举证责任**: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如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初步证明款项交付事实,法院通常会...
可以,但需满足“用于公司经营”的举证责任。法律原理是“债务加入”或“实际用款人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例如:1. 借款直接汇入公司账户;2....
程序合法性至关重要。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实务要点:1. 审查决议内容:明确被担保股东、担保金额、方式;2. 核查表决程序:排除关联股东表决,确保过半数通过;3. 债权人应尽合理审查义务(形式审查决议)。若程序违法,担保可能无效,但债权人善...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性质截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五百八十七条,定金是债权的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
受让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出让方履行配合变更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出让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包括交付股权(通过变更登记实现)和保证股权无瑕疵。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构成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登记的规定。受让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 **发送书面催告函**:设定合理期限要求其配合办理,并保留送达证据。2. **提起诉讼*...
合同效力可能不受影响,但存在风险。公章过期但未经公安机关正式收缴或销毁,且该签约人系对方公司有权代表(如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其以公司名义签约,通常构成表见代理或代表行为,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也倾向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但为稳妥起见,建议您公司:1. 立即与对方公司沟通,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确认该公章在签约时仍被其认可使用,或...
可以。这涉及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和索赔权。 1. **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合同会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超过一定天数(如90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即使合同未约定,购房者也可发函催告,给予合理期限(如3个月),期满仍未交房则可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没有书面协议会增加处理难度,但合伙关系依然受法律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即使口头约定,只要能证明存在合伙合意和共同出资、经营、分配的事实,即可认定合伙关系存在。处理步骤:1. 首先尝试与合伙人协商退伙方案,并签订书面退伙协议,明确截止日期、财产清算方式、债务承担比例等;2. 若协商不成,可考虑诉讼解散合伙并进行...
通常情况下,合同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法人的场合,“签名”通常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名,“盖章”指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中约定“签字盖章”,司法实践中通常解释为“签字或盖章”,即满足其一即可,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必须同时具备“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需要交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该条款确立了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事实服务关系的法律效力。此时,原合同转化为不定期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业主接受服务,理应支付相应对价(物业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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